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16號原告 李真屏 原告 沈瑞祿 原告 廖文靜 原告 陳延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複代理人 丁怡文 被告頂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巧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 律師訴訟代理人 虞允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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