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8日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7月9日以96年度桃交簡字第185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70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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