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77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彩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7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多多基金│05-D0-00-0000000-0│1│2014.2││││份有限公司││││││├──┼─────────┼───────┼───────────┼─────┼──────┼────┤│002│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多福基金│05-D0-00-0000000-0│1│1364.5││││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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