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K~IVX12L10T32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台││台│││台│││6│││期││中│3│中│上1││中│上1││執7│││徒│4│地│偵5│高│5│9│高│5│9│8││品│刑││檢│6│分│易5││分│易5││6│││六││署││院│2││院│2│││││月│││││││││││├──┼──┼────┼─┼───┼─┼───┼────┼─┼───┼────┼───┤│寄│有││台││台│││台│││1││藏│期││中│9│中│7││中│7││執1││子│徒│2│地│偵2│地│訴8│8│地│訴8│7│7││彈│刑││檢│6│院│1││院│1││2│││六││署│3││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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