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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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888號聲請人 謝佳志 相對人 李晏濰 ( 楊國昌 之繼承人)
楊世弘 (楊國昌之繼承人)
楊慧真 (楊國昌之繼承人)
楊雿基 (楊國昌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林怡秀 之受遺贈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6月18日死亡,相對人等為被繼承人林怡秀之兄楊國昌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林怡秀(女、46年8月1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楊國昌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6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楊國昌於106年12月14日死亡,相對人等分別為楊國昌之配偶及子女,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受遺贈人,亦有被繼承人代筆遺囑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