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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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前經本院於95年2月10日以95年度訴字第11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