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711號聲請人 蕭靜怡 相對人 蕭顯明 利害關係人 蕭顯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一第九行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鄧金葉」之記載,應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蕭顯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