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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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林士閔
       廖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民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徐民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
無法送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1,550元裁判費,及具狀
記載被告徐民泰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 板簡 字第 1186 號裁定(106.06.0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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