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28號
原   告  劉民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垣發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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