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98號原告 王佩英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 劉雪霞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請求移轉登記系爭房地之價值計算,核定為新台幣玖佰叁拾陸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計算式:24.5坪×38.23萬元=9,36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