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偉勝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
1.被告洪偉勝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19時24分許,無故侵入址設臺南市○○區○○○路000○0號 蔡承憲 之租屋處,擅自打開蔡承憲上開租屋處大門後,無故進入該住宅內,且在上址住宅房間內地板便溺,妨害蔡承憲之居住安寧。嗣經蔡承憲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2.案經蔡承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被告洪偉勝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承憲告訴被告洪偉勝無故侵入住宅之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蔡承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8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又被告洪偉勝於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移調1044號113年10月25日調解筆錄(本院卷第179頁)之調解內容表示:洪偉勝保證不再進入蔡承憲位於「臺南市○○區○○○路000○0號」之住宅,若再有相同情形,並成立刑法侵入住宅罪之構成要件,願從重量刑等語,附為說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逸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