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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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告 李金美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被告 張宗一
鄭金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張宗一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向本院陳稱其已另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支付命令,聲請併案執行,請求本院審酌是否一併審理,為使當事人間之紛爭一次解決,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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