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5號上訴人 林媽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143,43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核該金額為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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