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揍敵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
佰玖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
伍仟壹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