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相對人 黃海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海明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2月14日起至116年2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海明於95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5年10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13,65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88-1│建│226.00│50000分之3827│├──┼───┼────┼────┼───┼─┼────┼───────┤│002│台南市○○區○○○段│488-2│建│86.00│50000分之3827│├──┼───┼────┼────┼───┼─┼────┼───────┤│003│台南市○○區○○○段│488-27│建│24.00│50000分之3827│└──┴───┴────┴────┴───┴─┴────┴───────┘┌──────────────────────────────────────┐│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95│台南市南區新│台南市南│5層樓房│72│72│平│鋼筋│11│平│全部│││30│都路462巷○○○區○○段│鋼筋混凝│.9│.9│方│混凝│.1│方│││││號二樓│488-1、4│土造│9│9│公│土造│7│公││││││88-2、48││││尺│││尺││││││8-27地號│││││││││├──┴─┴──────┴────┴────┴─┴─┴─┴──┴─┴─┴───┤│共有部分:鹽埕段9535建號,權利範圍:2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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