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2號原告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金湘惟 律師被告攻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玉 訴訟代理人 楊春海 被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6號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確認股東會不成立事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均業已終結確定,有上開事件之判決、卷宗及兩造之陳報狀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