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合夥清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錦達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吳珊緹 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之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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