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7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9萬3,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