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2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方登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6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榮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