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8號聲請人 胡新芳 聲請人 胡新智 上二人兼共同代理人 胡新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春塘 、 陳阿煥 、 陳春琳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玖仟肆佰叄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