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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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39號
原 告 張耀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8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