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1號
原   告  張文生
       鄭素珍 (原名 鄭羽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健國
被   告  高志偉
訴訟代理人  林長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通風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6日下午4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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