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163號
原   告  藍光毅
       藍明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禎廣
       莊庭彰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係主張與被告 陳文貴陳進萬 等人間有租賃關係存在,
  因而訴請其等連帶給付租金。惟依原告所述,本件之承租人
  除有被告陳文貴、陳進萬及未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告確定
  之 藍忠和 外,尚有 楊英粉 。茲楊英粉業已死亡,而原告未將
  其之全體繼承人均列為本件之被告。
 ㈡原告既係主張兩造間有租賃關係存在,則應依民法關於租賃
  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租金,惟原告係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此「無租賃關係存在」之計算方式為請求,而與原告
  主張兩造間有租賃關係存在乙情相左。是以,請重新計算、
  表明本件之租金計算式。
 ㈢承上,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所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並陳報所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陳報楊英粉之繼承系統表並追加被告,
  進而更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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