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吳啟豪 被告 蘇家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6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嘉興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