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64號上訴人 洪麗淑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 上訴人 洪靜芬
張昆文 李聰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洪耀宗律師被上訴人 洪耀斌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洪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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