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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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74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能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2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