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0號原告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代表人 陳家揚 訴訟代理人 黃怡綸 被告 姜欣宜 上列原告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與被告姜欣宜間因志願役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