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世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交易緝字第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8年7月2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