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統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 和被告 麗寶 之星T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文財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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