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洪永俊 被告 陳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