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號原告 方玉珠 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 被告 許聖賢 法定代理人 許國田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列被告許聖賢為被告,於107年7月16日民事變更追加聲請狀、107年7月23日陳報狀、107年9月25日陳報狀、107年10月8日陳報狀當事人欄列被告為許聖賢、許國田,108年7月3日陳報狀當事人欄列許國田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請原告具狀陳明是否列許國田為被告?如是,依據何法律關係向被告許國田請求?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