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9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永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
6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90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
8年7月2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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