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查報違章建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甲○○被告台中縣政府右當事人間因撤銷查報違章建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吳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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