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4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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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筱伶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41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
期第一個月當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付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
當月新台幣參佰元計付之違約金,逾期第三期至第五個月(含)
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