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交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9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亦疏於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
行」應更正為「亦疏於注意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
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外,
其餘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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