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丁允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耀煌┌────────────────────────────────────────────────┐│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澎湖縣○○鄉衛生所│澎湖縣農會○○分部│107年7月27日│34,902元│FB000000│受款人││││││││丁允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