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勞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上訴人 吳培基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3萬6,67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萬7,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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