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戊○○○被告意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因被告意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吳燁山法官劉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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