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甲○○相對人里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捌元貳角。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五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玖佰零貳元貳角第一審送達郵費參佰貳拾陸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柒拾元合計貳萬壹仟參佰玖拾捌元貳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