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全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請人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一七八四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中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礎公司)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一七八四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嗣中礎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併入聲請人公司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證券畫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八九)台財政證(一)第四二四一0號函影本一份、經濟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經(0八九)商字第0八九一三二四八九號函影本一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八十九年度全字第一七八四號卷宗,經核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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