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八九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曾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一二○二號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該項裁定已送達債權人,且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以相對人即債權人並未於該期間內起訴,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應認債務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