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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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簡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
丙○○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叁拾貳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基簡字第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含測量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四百三十二元、出差費一千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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