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秀君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