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九四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八七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四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0九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八六號),及移第三七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何俏美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