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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