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40號原告 王聰 被告 黃策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醫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策予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醫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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