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44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畇安 (原名 陳義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玖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20093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3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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