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秀娥 以上上訴人與 張文章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014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