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清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清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2月23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許清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附表:受刑人許清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30日│自105年2月間某日起│││││迄至105年4月30日為│││││警查獲時為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282號│字第428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6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5│││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1日│107年3月28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1月││││││21日)││├─┼───────┼─────────┼─────────┼─────────┤││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6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33│││判│││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日│107年11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社勞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28號(已執畢│字第67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