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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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620號聲請人 黃瑞銘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黃張受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雙宜